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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


桂建标【2009】7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中材料费包括的检验试验费从材料费中提出单独列项,并将该项费用的计取方式调整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    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调整后由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两部分组成。

(一) 检验试验费,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不包括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中的研究实验费和安装工程中的特种设备检验试验费。该费用在"其他项目费"的暂估价中单独列项,由招标人按本文规定的费率(见表一)暂定计价,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按实调整。

(二) 检验试验配合费,是指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他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在"其他项目费"中单独列项。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按本文规定的费率(见表二)计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或参考本文规定的费率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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