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齐齐 哈尔市二○一二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 的通知
| 2013-05-24 09:40:29发布 | 浏览 1652 次
哈尔市二○一二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碾子山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齐齐哈尔市二○一二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现予以下发,望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1日
齐齐哈尔市二○一二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二○一二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要求,明确2012年工程结算等有关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工程结算计价
(一)人工费调整,合同中对人工费调整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5元/工日(装饰工程85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调整,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费用定额和齐建发[2011]20号文件,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计取,未经核定的不得计取。
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四) 养老保险等规费按照核定的标准计取。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 书》上未打印的施工项目,在工程结算时也不得计取规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再计取,工程排污费按实结算,不再核定。
(五)检验试验费的计取。执行2007年《费用定额》的工程,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人工费(按35.05元/工日计算)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的工程,按费用定额标准执行。
三、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为准;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补充合同(协议)应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未经备案的补充合同,对原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做出的更改无效。
四、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五、工程价款的调整及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六、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按齐建发[2008]88号文件执行。
七、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无论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应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2011年12月发布)编制,否则不予办理备案。
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计价软件,按黑建造价[2008]14号文件规定,应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测评,相应的计价表格也应符合以上格式的要求。未经测评的软件不得在我市使用。
九、经研究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2012年养老保险费率仍执行4.28%。自2013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费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按《关于2011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造价经济指标确认的通知》(齐建联发[2011]29号)中房屋建安成本确定合同价格的,养老保险费率按4.28%执行;
2、其它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阶段,养老保险费率按2.86%计算,工程结算时按企业报批费率计取;
3、为保证新旧费率交替阶段政策的延续性,结转工程由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定,工程结算按核定的标准计取。
十、各县(市)、碾子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规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下发。
十一、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二、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二○一二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1~3)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黑建造价[2012]14号
──────────────────────────────────
关于发布二〇一二年建筑安装等
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2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5元/工日(装饰工程:85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07年《费用定额》的工程,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按35.05元/工日计算)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
四、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五、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工程排污费按工程实际发生进行结算,不再核定。
规费按照核定的标准计取,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上未打印的施工项目,在工程结算时也不得计取规费。
六、税金按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11]7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缴纳的时间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八、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九、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
十、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一、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定额计价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表1
序号 |
费 用 名 称 |
计 算 式 |
备 注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按市计价定额实体项目计算的基价之和 |
|
(A) |
其中: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
|
(二) |
措施费 |
(1)+(2) |
|
(1) |
专业措施费 |
按市计价定额措施项目计算的基价之和 |
|
(B) |
其中: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
|
(2) |
通用措施费 |
[(A)+(B)]×费率 |
|
(三) |
企业管理费 |
[(A)+(B)]×费率 |
合同约定 |
(四) |
利 润 |
[(A)+(B)]×费率 |
合同约定 |
(五) |
其他费用 |
(3)+(4)+(5)+(6)+(7)+(8)+(9) |
|
(3) |
人工费价差 |
合同约定与定额人工费标准53元/工日的差价 |
采用固定价格时可以计算工程风险费(相应材料费×费率) |
(4) |
材料费价差 |
合同约定或材料实际价格(或信息价格、价差系数)与省定额中材料价格的(±)差价 |
|
(5) |
机械费价差 |
合同约定或机械费实际价格(或信息价格、价差系数)与省定额中机械费的(±)差价 |
|
(6) |
暂列金额 |
(一)×10%~15% |
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计算 |
(7)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
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计算 |
(8) |
计日工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
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计算 |
(9) |
总承包服务(管理)费 |
业主供应材料:材料价值×1%;业主采购设备:按设备安装费用×1%; 管理和协调费:(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1.5%; 管理协调和配合服务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3%~5%。 |
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 |
(六)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0)+(11) |
工程结算时按评价、核定的标准计算,未经核定的不得计取。 |
(10) |
环境保护等五项费用 |
[(一)+(二)+(三)+(四)+(五)]×费率 或核定费率 |
|
(11) |
脚手架费用 |
按计价定额项目计算 |
|
(七) |
规费 |
[(一)+(二)+(三)+(四)+(五)] ×5.76% |
其中:养老保险费按4.28%执行,工程结算时,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未经核定的不得计取。 |
(八) |
税金 |
[(一)+(二)+(三)+(四)+(五)+(六)+(七)]×3.48% |
3.41%、3.28% |
(九) |
单位工程费用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
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表2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 算 式 |
备 注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Σ(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 |
|
(A) |
其中: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 元/工日) |
|
(二) |
措施费 |
(1)+(2) |
|
(1) |
专业措施费 |
Σ(专业措施项目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 |
|
(B) |
其中: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
|
(2) |
通用措施费 |
[(A)+(B)]×费率 |
|
(三) |
其他费用 |
(3)+(4)+(5)+(6) |
|
(3) |
暂列金额 |
(一)×10%~15% |
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调整 |
(4)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计算 |
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调整 |
(5) |
计日工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计算 |
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调整 |
(6) |
总承包服务(管理)费 |
业主供应材料:材料价值×1%;业主采购设备,按设备安装费用×1%; 管理和协调费:(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1.5%; 管理协调和配合服务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3%~5%。 |
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 |
(四)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暂无